
定保协发[2009]25号
关于规范营业用车保险业务和中介手续费支付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工商局、各保险公司、各运输企业、各车行及各中介组织:
为了进一步规范营业用车保险业务,加强中介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1]158号)、《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08]122号)和甘肃保监局《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甘保监发[2009]25号)精神,现将规范营业用车保险及中介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管理和手续费支付的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加强监管,依法规范经营主体行为。
中介机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严格按照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加强代理合作协议管理,严禁签订“小协议”。
(一)保险公司和各中介机构(包括有代理资格的车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签订代理合作协议
(二)代理合作协议由市级保险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统一签订;县级保险公司与各中介机构不得再签订保险代理协议或补充协议。
(三)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应明确代理险种、手续费支付标准、手续费结算帐号等要素,明确禁止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帐外支付手续费等其它利益,明确禁止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或接受代理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利益。
(四)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的代理合作协议应在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定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路运输管理局和定西市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三、规范手续费支付,严禁设立“小金库”。
(一)中介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由保险公司向中介机构统一支付,工作人员(包括营销员)不得自行结算支付。保险公司应按时将手续费全额转帐至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的代理手续费结算专用帐户。
(二)保险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具实列支向中介机构支付的手续费,不得通过“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套取资金后帐外支付。
(三)中介机构应当对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帐,严禁帐外核算或经营。
(四)保险公司结算手续费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发票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规定办理,填制“业务结算表”,逐笔列明代理网点、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保费收入、手续费比例等项目。
(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手续最高支付标准。
财产险业务手续费支付最高标准:机动车辆交强险业务手续费最高支付标准为4%;机动车辆商业险手续费最高支付标准为10%;非车险业务手续费为10%。保险公司营销员适用同一标准。(以上均为税前标准)
(六)禁止保险公司以任何形式直接向没有代理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手续费。
四、严格费用管理,严禁支付“小费”。
(一)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支付除代理合作协议规定之内的其它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培训费、网点维护费、劳务报酬以及业务竞赛或奖励名义给予的旅游、实物等其它利益。
(二)保险公司不得在代理合作协议之外制定中介机构代理保险业务销售激励方案。
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要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中介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对违犯本通知规定的保险公司进行严肃处理。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已经签订的代理协议一律废止,应在2009年9月1日前根据本通知重新签订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9月1日之后,经查证违规的保险公司每笔处罚2000元,如举报查实的,给举报人奖励500元。9月1日起保险公司违规三次(含三次)以上者,由定西市保险行业协会给该公司挂“不诚信单位”黄牌。
本通知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