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制订,2008年11月第一次修订)
为确保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公约的顺利实施,特建立自律保证金制度。
一、凡在甘肃省经营保险业务的省级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交纳自律保证金。
二、自律保证金按开业时间确定。开业五年(含五年)以上10万元、开业五年以下5万元的标准缴纳。
三、自律保证金由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按照产、寿险公司分别设立专户。接受各会员单位的监督。
四、违反自律公约的保险机构,一经查实,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处以相应的违约金,由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处理,违约金从上存的该公司的保证金中扣除,并报告甘肃保监局,抄报该违约公司的上级公司。
五、各市州协会不再收取自律保证金,当地自律检查发现保险机构违规事项后以书面形式报省协会,由省协会按照相关“自律公约”的规定在相应账户中扣除。
六、财产险、人身险自律检查执行小组检查出的违规问题,经现场确认后,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作出书面《违约处理通知书》,连同违约金收据送达违约机构,同时抄报省级分公司,随之将违约金从保证金帐户划至违约金专户。违约保险机构必须在收到《违约处理通知书》及收据的十日内,向自律保证金专户补足已支付违约金的同等金额。每逾期一日,每日按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
七、自律保证金以各公司“应收账款”的科目下支付,每年12月25日由协会负责划到各公司帐下,年初又自然结转划入。
八、扣存的违约金可用作保险行业的表彰奖励、行业培训、文体活动、举办论坛及行业诚信建设的必要费用。
二00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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