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保协发[2010]1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市州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令【2009】4号)、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和《甘肃省保险行业银行保险业务自律公约》要求,为促进我省银行代理寿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手续费支付的行业自律。
各省级保险公司在与省级行签定兼业代理协议后,市州保险公司不得再以任何名义签定补充协议等辅助性协议。省级分公司以下的分支机构不得向银行支付手续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代理银行或网点支付代理合同以外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不得现金支付手续费。我会在自律检查中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公约处罚,同时我会建立了同业和社会的监督举报机制,如若举报情况属实,同样按照公约予以处罚。
二、加大保险公司银行代理业务反商业贿赂的自律工作。保险公司给银行支付的手续费必须保证落实到基层网点及柜台人员,按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对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在帐外暗中向代理银行及其销售人员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报销费用、提供旅游培训的,协会一经查实,将按照自律公约予以处罚。
三、加强对银保业务宣传、销售行为的自律。各保险产品必须按照条款全面准确地进行宣传,在承保前向投保人进行投保提示,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于有关声明。严禁保险公司以手章代替投保人签字。
四、加强业内外监督。对于向监管机关、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新闻媒体举报违规违约机构并经查实的业内外人员,由省行业协会按照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给予500元—1000元的奖励。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银保业务的发展,我会将在近期组织各保险公司进行联合交叉自律检查。根据《甘肃省保险行业银行保险业务自律公约》,各公司在与银行签定协议后,必须及时将协议报省保险行业协会备案,请未备案的公司在3月10号之前向协会报备《兼业代理协议》,未按期备案的公司,协会将组织人员提前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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