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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 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Gansu Province ,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甘肃省社团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是由在甘肃省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商业保险经营的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自律和协调,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经营环境,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甘肃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和社团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秘书长担任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其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宣传、交流。
(一)组织会员单位签订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制订行业标准、指导性条款和从 业人员道德规范、行为准则;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检查与监督,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 度,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会员,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二)开展市场调研,与政府和监管等部门沟通,参与政府和监管机构有关保险业发展改革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反映行业呼声,维护行业利益;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维护会员利益。
(三)协调会员之间、保险业与其他行业和社会组织之间、保险业与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减少摩擦,增进合作,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及时处理信访投诉案件,解决各种矛盾争端。
(四)建立信息通联机制,通过创办信息刊物等形式,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反映业内动态,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开展与国内外保险业及其他行业的友好交往,搜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
(五)整合宣传资源,宣传保险知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章,适时进行舆论正确引导,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表彰、宣传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六)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甘肃省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商业保险经营的省级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及市州保险行业协会,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缴纳会 费,均可申请加入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经协会审议通过,即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协会不设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建议和监督。
(三)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关心协会的工作和建设,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和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三)接受协会的咨询和调查,并及时提供协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期缴纳会费,逾期三个月不缴纳,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根据常务理事会通过的理事分配名额推荐产生。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第十五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其余专职工作人员从社会公开招聘,实行职业化、专业化。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市场需要,协会下设财产保险协调委员会、人寿保险协调委员会、机动车辆保险协调委员会、保险中介协调委员会和兰州市工作委员会。各协调委员会为协 会内部工作机构,执行协会章程,接受协会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协会各项保险专业工作的市场调研、信息交流沟通、行业自律、协调和提出处理意见等服务工作。 (一)各协调委员会的主任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任期同协会理事会任期一致。 (二)各协调委员会的委员由省级会员公司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担任,任期同协会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指定人员参加会议,并授权其代行理事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确定本会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撤销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三)审批会员的入会、退会或除名; (四)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讨论并通过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制定本会内部各部门管理的规章制度; (六)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下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内部各机构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或传阅、签发文件的形式决定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由会员单位推选产生,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在任期内,如遇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由该会员单位的继任领导出任会长,但必经常务理事会选举,如常务理事会不予通过,可以另选他人,任期为 本届理事会期满;如遇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自然免去其所担任的协会职务,由继任者接替,经秘书处核实,报会长签发,经 甘肃保监局批准后,以协会名义发文。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专职常设职位,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其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甘肃保监局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廉洁,政治素质好; 2、热心协会工作,具备良好的品行、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3、从事金融保险工作五年以上并在市级以上保险机构担任过主要领导职务,有一定威信; 4、任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组织研究本省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签署协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副会长协助、配合会长做好各项工作。在会长缺席时,依次主持协会工作。受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委托,代表协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起草、签发协会日常文件、函电,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 2、协调各专业协调委员会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 4、为保险行业的省级新闻发言人; 5、决定秘书处和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提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实施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后实施。 6、负责召开全省市州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 7、作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协会出席有关会议,承办协会各项工作; 8、完成甘肃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特别费用:对于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而事先又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大型活动所需要的特别费用,由各会员单位分摊交纳。 (三)利息。 (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应每年度编制全年预算交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需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参照当地保险业的平均水平,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劳动法》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会员单位退出协会,不退入会费和已交费用,如协会解散,则根据实际收支情况退回结余款。
第六章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