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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甘肃省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GanSu,缩写为:IAG,以下简称“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全省性学术团体,是保险界和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学术交流和教育培训,促进甘肃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推动甘肃保险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1. 本学会办公地址设在兰州市城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1.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和专题论坛等活动,促进甘肃保险界的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业务创新。

   (二)编辑和出版会刊及保险资讯物;普及保险知识,开展保险咨询和宣传活动。

   (三)组织开展保险优秀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表彰奖励在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开展保险调查研究和组织工作考察活动;向甘肃省社科优秀成果评奖办和省内外报刊推荐会员单位及个人的保险论文。

   (四)研究介绍境内外保险经验,推动甘肃保险界与国内保险界及港、澳、台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举办保险理论研究骨干和保险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班;承担保险科研成果鉴定和《中国保险年鉴》甘肃省的组稿编辑工作。

   (六)设立有关基金,奖励在保险理论研究、产品创新、教学培训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赞助优秀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七)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愿意为本会工作和促进保险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三)在保险界或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方面具有较高水准和丰富经验者,可作为个人会员申请入会,个人会员一般应具有保险行业技术职称或从事保险业三年以上的人员及社会人士;

   (四)在甘肃省内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和其他机构,可作为团体会员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个人会员由会员单位推荐或至少一位本会理事推荐;

   (三)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的理事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见解的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五)申请和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加评奖;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保险咨询、宣传及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四)承担和完成本会科研、讲学或其他专项任务,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个人会员如不履行学会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如会员无故未交纳年度会费超过一年的,按自动退会处理,由本学会收回会员证;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主要由各会员根据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代表分配名额推荐产生。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推举名誉会长;

   4.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6.通过提案和决议;

   7.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8.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召开时,须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推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会签文件的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六条中除2、4款外的其他各项理事会职权,同时还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经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2.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和下属机构;

   3.审批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均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届;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主持工作,可委托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配合会长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下属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

  (四)决定秘书处和下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变更及罢免程序

  (一)会员公司更换负责人,应自然免去其所担任的学会职务,由继任者接替,经秘书处核实,会长签发,以学会名义发文即可。

  (二)副秘书长的变更及罢免,需由原推荐单位或秘书长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的变更及罢免,需由5名以上理事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会主要任务和保险业发展的实际工作需要,理事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各委员会的设置办法和职责,由学会秘书处拟定,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各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聘请。

    第二十六条  本会应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沟通交流。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资助;

  (三)对于事先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大型活动所需要的费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各会员单位分摊交纳;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民政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文件要求,及其它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其经费全部用于学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应每年度编制全年预算交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需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逐步实行职业化、专业化,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动议,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甘肃省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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